1、公共利益类:如政府机关、公园、公立医院所在地的停车场。大家熟悉的路边咪表停车场虽带有商业目的,但也应归入此类为宜。
2、非公共利益类:是指由私人、企业投资,以商业利益或盈利为目的的停车场,又可以分为商业配套、住宅配套(含地下、露天、架空层)、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等。
商业配套以及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产权问题较为明确,即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产权应归发展商或产权人所有。住宅露天停车场的产权问题也较为容易 解决。根据规划,区内的道路属规划配套用路,归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而小区内的露天停车场实际上是以占用区内的道路或其他配套设施作为代价的,因此露天 停车场的产权及收入应归区内全体业主所有。架空层停车场产权也曾引起纠纷,福州市曾发生海景花园业委会起诉房管部门的典型案例。业委会认为,架空层所依附 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已被全体业主买走,该架空层停车位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应该说,业委会的理由不很充分。在有明确证据证明架空层面积未被分摊给各业主 时,应认定为归发展商所有。
车辆停放合同成立时的法律关系
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时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目前主要还是保管论和租赁论两种观点,其中以保管论稍占上风。